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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《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(草案)》已形成


  为有效履行中国政府对《蒙特利尔议定书关于ODS淘汰的承诺,控制国内ODS的消费量,对ODS进出口进行监管与控制是我国ODS淘汰战略和政策体系中一项十项十分重要的内容。1997年第9次缔约方大全决定要求各缔约方于2000年1月1日之前实施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许可证制度,这一新动向对我国ODA进出口管理提出了紧迫要求。在此背景下,国家环保总局自1997年起进行ODS进出口管理可行性研究。先后咨询了海关总署、公安部、国内贸易部、国家机械局、国家石化局,中国家电协会、中国塑料工业协会等部门和国内部分贸易分司。1996年6月,又向全国哈龙消防剂、消防器材厂发放调查问卷,了解我国ODS进出口管理渠道、方式及进出口量。1999年8月3日,第一次ODS进出口管理办法讨论会召开。国家环保总局、外经贸部、海关总署、国家石化局及北京大学环境中心的代表参加了会议。与会代表就我国实施ODS进出口管理进行了讨论,各部门均表示将共同配合,争取在2000年1月1日之前。由国家环保总局、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联合颁发ODS进出口管理办法。8月中旬,国家环保总局向海关总署提供了受控物质名单等资料。1999年9月和11月在国家环保总局又召开了两次研讨会。目前,《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(草案)》框架已形成,并在中国保护臭氧领导小组会上原则通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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